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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施工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管理员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8-16
  • 访问量:1202

【概要描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围挡的设置,强化围挡的维护管理,保证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南昌市施工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概要描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围挡的设置,强化围挡的维护管理,保证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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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围挡的设置,强化围挡的维护管理,保证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围挡的设置及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施工围挡,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市政管线、园林绿化、城市排水、房屋拆除、临街店面装饰装修等工程和市政设施维护及抢修作业所进行的围挡。

  第三条  施工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并负责施工围挡占道审批及市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围挡设置及安全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施工围挡涉及交通影响评价及占道审批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园林绿化、水务、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围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施工围挡,围挡设置应当牢固、整洁美观,不得中断或者留有缺口,施工线路长的围挡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道进行施工围挡的,应当按照相关审批部门作出的占道审批所确定的时间、位置和范围进行围挡。

  因井具维修维护或者市政管线检修、更换、维护以及突发性的市政管网事故抢修等紧急情况,影响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修复,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应在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限度内控制围挡范围。

  在市政道路上进行路面维护、园林绿化养护作业等可能对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尽量在夜间施工作业,当晚不能完工的,应于次日6时前停止施工作业,清理作业现场,采取必要的维护措施,保证作业面正常通行。

  第六条  施工周期长、工程内容和范围阶段性变化明显的工程施工围挡,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及时调整施工围挡的范围,尽量减少施工对行人、车辆通行的影响。有关部门在办理占道审批时应当分阶段明确围挡设置的位置和范围。

  第七条  施工围挡材质、结构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符合行业发展进步趋势。采用砌体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灯。采用其它材料围挡的,应当在其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围挡外立面色彩及图案应当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围挡现场主出入口应设置大门,并在大门一侧显著位置设置规格统一、线条清晰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标牌、施工单位及工地名称牌、安全生产牌、安全目标控制要素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九条  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或轨道交通工程拐角处5米范围内的施工围挡,围挡上部0.8米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施工围挡受施工条件限制,占用道路过多,严重影响交通的,应当增设施工临时便道,方便行人、车辆通行。因围挡需临时改道、变道的,应当设置指示引导标志。

  第十条  下列施工围挡应当按照规范和以下要求设置:

  (一)城市道路、市政管线、园林绿化、城市排水、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围挡应当采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围挡须采用有砌体基础的硬质材料进行固定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市政设施维护及抢修作业施工宜采用护栏或折叠栅栏等硬质材料封闭围挡。受现场环境限制,不具备封闭条件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移动围挡,并有专人现场值守。

  (四)临街店面装饰装修应采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围挡两侧可设置一处通道,不得占压损坏绿化设施,外侧不得有凸出物,尽量减少占压人行道和盲道。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高处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围挡作业的,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在人行道部位架空不低于2.1米的“天桥”。栏杆立柱及横杆应涂有警示色,下口应进行有效封闭,并加挂密目式安全网,以保障过往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  围挡外立面可以设置公益广告和建设、施工单位标识,其中公益性宣传版面内容不得少于1/3。禁止利用围挡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 禁止施工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与施工无关的其他物料,搭设生活设施;

  (二)利用围挡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使用;

  (三)围挡内泥浆外漏;

  (四)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围挡专人维护管理制度,并建立防风、防汛、防雨雪等灾害天气的应急预案,加强组织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围挡的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围挡牢固、完整、清洁,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围挡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

  (三)围挡板面漏字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正;

  (四)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围挡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的,应当加固、拆除。

  第十五条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围挡,撤除安全防护设施,修复路面,并清理施工现场以及受影响的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施工围挡及维护管理纳入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监督范围。

  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数据信息更新管理工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派发的问题通知后,应及时处置解决,并按照要求反馈。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围挡的监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建筑外立面清洗作业的施工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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